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讀者申訴北縣交通新店分隊 拖吊業務罔顧人命不近人情 民眾質疑警方蓄意違法圖利拖吊場

【新店訊】有讀者向本刊申訴交通隊惡性拖吊事件又起,並強烈質疑此舉可能為圖利拖吊業者。
十月一日下午三時許,六旬謝姓老翁因腰椎閃傷導致無法行動,女兒開車送父親至中醫診所治療,因父親無法行走,不得已將車輛暫時停置在診所門口,不料在短短數分鐘安置父親的時間內,聽到車輛警報器響,即刻在三十秒內抵達車輛旁。未料,在與員警對話時,車輛被上架,拖吊車立即行駛離去。
當時謝姓民眾向交通隊闕姓員警請求立即放下車輛,並表明願現場領取罰單繳納,卻只被交付一張寶橋拖吊場的地址電話,指稱車輛一上架即不能停駛,隨後置之不理。
謝小姐表示,依據新店分局拖吊車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相關規定第五條第二項指出,「對於違規停車非經完成填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於開始執行拖吊上架中,如駕駛人已到現場,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車主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摯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
謝小姐指出,事發當時,她剛安置完老父就醫,且已在診所門口,全程不出三十秒即抵達現場,無奈就在和員警對話時,拖吊人員趁機將車上架,因車輛還在兩公尺內,謝小姐立時請求員警放車,卻遭到回覆車已上架不得停下,此舉明顯於法令不符。
據新店交通分隊長陳文雄說,員警執行違規拖吊,即使違規車子上架,尚未拖動時,駕駛人若及時到場並出具證件,員警開單告發後就必須放行。針對謝小姐情形,交通分隊將會調查、檢討。但謝小姐表示她自申訴至今尚未接獲任何新店交通分隊後續處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