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 星期六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前加入農保 申領勞保老年給付後仍有老農津貼

【新店訊】據勞保局解釋,老年農民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以前,已加入農保且農保年資未中斷,嗣後無農保、勞保重複,致農保須退保之情形者,雖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事實,仍得申領老農津貼;已申領老農津貼者,得繼續發給老農津貼。九十八年元旦起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實施後,農保被保險人或老農津貼申領者,是否可於申領勞保老年給付後,再請領老農津貼,勞保局及農委會提出相關解釋。由於農保中不像勞保等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於八十四年五月卅一日制定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發放老農津貼,並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但是,考量部分農民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無法申領老農津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放寬,於該條例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因此,老年農民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條例修正公布以前,已經加入農保且農保年資未中斷,嗣後無農保、勞保重複,致農保須退保之情形者,雖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事實,仍得申領老農津貼;已申領老農津貼者,得繼續發給老農津貼。老年農民於條例修正公布後加入農保,並依法申領老農津貼者,於九十八年元旦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應規定,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當月起,停止發給老農津貼。新店地區農會提醒老年農友,因有時間點的限制,農保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應審慎選擇,以免影響到老農津貼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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