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平溪劃定天燈施放專區 管理辦法同時公告實施


新北市政府將平溪劃為天燈施放專區,也是全國
第一個許可施放天燈的地方,因地制宜的作法,
算是政府的一項德政。
【平溪訊】新北市政府訂定平溪天燈施放管理辦法,除規範天燈施放地點及時間外,未滿14歲及身心殘障者必需要有法定代理人陪同施放,如違反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下的罰款;這也是全國第一個許可施放天燈的地區。
根據新北市政府訂定的天燈管理辦法,特別劃定天燈施放專區,規定十分遊客中心至師功橋,及106號縣道沿基隆河谷兩岸200公尺內,遊客不必經過申請,全年均可施放天燈,最晚可放至夜間10時,天燈專區在晚間10時後,翌日上午6時前禁止施放。但年節及特殊節慶,經市府公告,或有其他事由經消防局許可,不受限制。
          身障及未成年施放
          需法定代理人陪同  
新的管理辦法並規定,平常遊客僅能施放底座直徑6070公分、高度130140公分的天燈。放天燈時,不得掛載爆竹煙火,若有擅放或加掛鞭炮施放,將可依消防法裁罰新台幣3,000元,讓天燈釀災意外減到最低。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平溪四面環山,地理環境特殊,且經常性濕度達75%以上,相對於其他地區,是比較安全的地區,天燈販賣場所應張貼施放安全注意事項的資訊。機關團體若要施放100盞以上的天燈活動,需檢附安全防護措施,向消防局或平溪消防分隊提出申請許可後才可施放。未滿14歲或身心障礙者,施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同行之成年人或其他成年家屬陪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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