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2.1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宣導


【新農訊】新店地區農會提醒,今年1月30日公布的農民健康保險修正條文,於2月1日開始施行,本次農保條例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如:勞保、公保、國民年金)老年給付者可參加農保,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農保被保險人,則必須繼續參加農保至不符合加保資格止。
二、下列情形不予保險給付:1.因戰亂或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保險事故。2.被保險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農保為其安排的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證件不齊全。3.明列不給付之項目。
三、97年10月1日國保開辦後到本次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且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或3款之加保資格者,得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6個月內(至7月31日止)向農會提出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其保險效力追溯至其年滿65歲前2日24時止。
四、若農民退農保改參加國保,並已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即不得再參加農保,亦無法享有農保之保險給付(生育、身心障礙及喪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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