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農廢物請勿露天燃燒 以免觸法不自知


【新店訊】新店地區農會提醒農友,於從事農業活動時,請勿進行露天燃燒行為,以維持良好空氣品質。
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31條:「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如發現有露天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者,可依同法第60條處新臺幣伍仟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佰萬元以下罰鍰。
故農友於處理枯枝、稻草等農業廢棄物時,請勿有露天燃燒行為,以免觸犯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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