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4/8起平溪全鄉封溪護漁

【平溪訊】為維護平溪鄉內好山好水即豐富的生態資源,自4月8日起,實施全鄉封溪護漁,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4款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包含垂釣、撈蝦或徒手捕捉,一經查獲則可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30000元以上150000萬元以下之罰鍰,敬告民眾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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