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父云:「地方自治,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可見基層政府的重要性。觀之九月廿九日全國鄉鎮市民代表聯誼總會發動全台各地區代表至立院請願地方制度法的再修正,擬未來改制直轄市所轄之鄉鎮市改為區自治,或聘原鄉鎮市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似與馬政府的三都(現為五都)十五縣的國土規劃相左。
以內政部九月一日奉行政院八月廿七日核定頒布四縣市改制直轄市,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實施,依現行北、高兩市政府轄下設區公所並無代表會之制度,廢除原先鄉鎮市公所係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改制市政府之派出機關,鄉鎮市長改為官派區長,代表會在任期滿後裁撤,鄉鎮市長本屆任期於九十九年二月底屆滿,鄉鎮市長民代表任期則於九十九年七月底屆滿。而依本年四月十五日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各自延任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廿四日屆滿卸任,不辦理改選,將壓縮其參政空間,亦是本次抗爭焦點。
若同意改為區自治,則無異於現狀,失去國土擘畫的契機,同樣的北、高兩市並無區自治的體制,全國形同三種制度併行。
若同意聘原先鄉鎮市民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減緩明年底選舉壓力,則又衍生兩個子題:
一、在區長官派,且無自有財源,依改制計畫書第六十頁,各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之一OO年度預算,併入新直轄市一OO年度總預算編制,審議及執行即可。以北、高兩市所轄之區公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八條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目前縣轄市公所依人口數設十四~十六課、室、館、隊、所,改制後裁撤五~七課歸建至市政府相關局、處,在無錢、人少、無預算、決算可審查情形下,區政諮詢員對區公所監督、質詢有成效嗎?
二、承上,若已無監督區政功能,將區政諮詢委員(任期過渡至一O三年,身份略似顧問性質),仿如成為區公所民政課下租佃委員、調解委員、改善民俗委員等組織,形如雞肋,抹殺這些意見領袖。
未來,主政者、立委諸公、學者專家、司法機關應傾聽不同的民意心聲,勿將地方制度淪為菜市場論斤秤兩的包裹立法,實應宏遠規劃立下長治久安之制,如此人民甚幸!(作者:薛振德,現職為代表會秘書、台北大學公共政策碩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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