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訊】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提醒納稅人,颱風季節受到災害損失,記得要向國稅局報備勘驗,各項稅捐方得以扣除減免內容。
以綜合所得稅而言,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則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至於其他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或納稅人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八00000三二一查詢;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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