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訊】新店地政事務所表示,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將加註「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字樣,以避免民眾以謄本上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估算應繳之土地增值稅額,卻與實際課徵之稅額間有所差異而造成誤解。
新店地政事務所李素蘭主任表示,地政機關雖依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前次移轉現值之登載及改算,但此登載僅為提供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並非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依據,依土地稅法等規定,申報移轉現值審核及土地增值稅課徵的權責仍屬稅捐稽徵機關。故於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表尾加註「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字樣,於事先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相關訊息,以減少因不動產交易時對稅賦上的誤解所產生的糾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